在矛盾纠纷解决过程中,实质解纷不仅注重程序上的合法性,更强调通过实质性手段彻底化解纠纷,避免程序空转或形式化处理。实质解纷理念在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得到了充分体现,民事诉讼法强调公正、高效解决纠纷,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在执行程序中,法院不仅要依法执行,还要注重必博平台社会效果,解决执行难问题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强调执行工作应当注重社会效果,避免机械执行,提倡通过和解、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。2024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印发《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》,对源头治理、终本案件作出了明确要求。在强制执行工作中落实实质解纷的要求尚显不足,基于此,在执行程序中对如何实现实质解纷,路径思考更显意义。
一是在理念和制度层面,执行前调解、执行和解与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创新性结合不够,执行工作的“末端治理”思路需要向“前端治理”“源头治理”转变。不同层级法院实践进路较为分散,零散特征突出,与实质解纷目标存在一定差距,在具体措施运用上缺乏制度支撑。
二是在机制层面,在法院内部,立执衔接、审执衔接、执破衔接各环节仍然存在衔接不畅、各自为战的情况,程序空转时有发生。在法院外部,源头治理、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问题仍需在机制建设、措施完善上进一步深入推进。
三是在方法措施层面,“一性两化”工作需要持续发力,久久为功。在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基础上,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措施运用仍需加强,特别是在打击拒执、执行衍生案件虚假诉讼惩治上有待深入研究。执行工作仍存在随意性、流程不规范,约束制度不健全的情况,信息化建设在助力提升执行效率上更需深入挖掘。
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重视源头治理,扎实推进执行前调解和执行和解工作。“枫桥经验”作为化解基层矛盾、维护社会稳定的典型样本,是基层社会治理及创新的一面旗帜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,成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,体现了注重调解、司法为民、重在“治未病”等中国特色。实践证明,是行之有效的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化解方案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需要探索多渠道、协同性、实质性化解纠纷的措施和方法。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,法院可以通过基层组织和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,提前介入,避免矛盾激化,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,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同时要确保协议的可执行性。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,积极促成和解,鼓励社会组织、行业协会等参与执行程序,提供专业支持,减少对抗,提升执行效率,降低司法成本,缓解案件压力。
二是坚持系统思维,强化联动协作。系统思维强调整体最优而非局部最优,在执行工作中坚持系统思维,即要从整体性、层次性、开放性等多个角度解决问题,提高执行效率。就法院内部而言,执行工作是一个整体,要关注立案、审判、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协调与配合,避免各自为政。只有立、审、执各部门的紧密配合,才能形成全流程高效的解纷链条。执行部门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,优化执行流程,分层处理,简单案件快速执行,复杂案件精细处理。就法院外部而言,要持续推进构建多个部门的联动执行机制,“基本解决执行难”以来,全国各地法院依靠党委领导,构建了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大格局,实践证明大格局的构建对于推进重大疑难案件执行、涉特殊主体案件执行、营造全社会支持执行工作的氛围、开展执行司法救助等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,所以我们更要以积极的态度,持续大力推进多部门联动机制的健全完善。
三是坚持深化改革,推进“执破一体”。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关系密切,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创设了执转破制度,对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作出了规定,当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力清偿债务,将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。但在实践中,相对于执行程序而言,因破产过程漫长,程序费用高、衔接不畅、法律适用不明确等原因,致使执转破制度的实践效果差强人意,相当数量的涉企业法人执行案件不能有效退出执行程序,执行部门选择终本方式结案,执转破制度处境尴尬。在法律意义上,破产与执行在债权的实现程序及目的上具有同质性,仅就执行程序而言要注重“转”,如何“转”,怎么“转”,才能兼顾执行程序的强制性、效率性与破产程序的公平性、效益性,其涵盖了执转破的启动、材料的收集、意见的征询、与分配程序衔接、信息化共享应用等多项工作,对于执行工作有极大的挑战性,但有益于避免执行程序的反复和无效循环,实现涉企债务的集中清理和经营主体的有效救治,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债务问题,所以要下气力推进“执转破”改革。
四是坚持科技赋能,提升执行工作效率。“基本解决执行难”以来,案件流程管理、财产查控处置、文书送达、失信被执行人等执行信息公开、跨部门数据共享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进展,对提高执行效率发挥了巨大作用。下一步需要必博平台解决顶层推动缓慢、基层运行不畅、应用深度不足等问题。着力研究执行信息化应用模块建设,从查人找物的基础功能向智能化分析、辅助决策发展,以应对复杂案件,降低执行成本居高,改变执行效率与执行成本的增长不成正比的现象。2025年是全国法院“一张网”建设的落地之年,能否保持近年来执行信息化建设的优势和成果、稳固增长基础、赢得发展的主动权,抓住司法新质生产力迭代升级契机,深入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,是对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新一轮考验。
五是坚持法治思维,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。法治思维以法治理念为基础,对执行工作坚持程序正义、注重权利保障、强调权力制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。首先,法治思维为执行工作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取向,在保证执行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前提下,实现“合法权益兑现的最大化”“执行效率的最大化”。其次,在方法论意义上,法治思维更强调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,要求执行工作必须遵循法定程序,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救济权。进一步完善执行立案、财产查控、评估拍卖等环节的操作规范,保证执行过程公开透明。不断强化内外部监督,主动接受人大、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再次,为执行工作的理论创新提供了理论支撑,鼓励探索高效、善意、文明的执行方式,比如建立第三方评估、案款发放审计等客观评价机制,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质效。